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20號國務院令,公布經國務院第20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并于8月1日正式施行,這意味著未來境外務工工人的安全和權益將有法可依。
為了嚴格禁止各種形式的違法對外勞務經營活動,條例明確規定,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對外勞務合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對違法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商務、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防范和制止非法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行為;對非法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
根據條例的規定,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主要有三個層面的責任:
一是有責任協助勞務人員維護合法權益,要求國外雇主履行約定義務、賠償損失。
二是勞務人員未得到應有賠償的,有權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協助勞務人員窮盡了合法的救濟手段后,勞務人員仍然沒有得到賠償或者沒有得到全部賠償的,有權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是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協助勞務人員向國外雇主要求賠償的,勞務人員可以直接向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要求賠償。此外,條例還規定,因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等原因,導致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轉自《中國廣播網》